1130617 一天一職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新增項目 針對戶外作業熱危害風險達特定等級時,雇主應設置遮陽、降溫設備及適當休息場所
第三百零三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戶外工作場所作業,其熱危害風險等級達表三熱指數對照表"第四級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勞工作業時間短暫或現場設置確有困難,且已採取"熱危害預防措施"者,不在此限:
一、於作業場所設置遮陽設施,並提供風扇、水霧或其他具降低作業環境溫度效果之設備。
二、於鄰近作業場所設置遮陽及具有冷氣、風扇或自然通風良好等具降溫效果之休息場所,並提供飲水或適當飲料。
說明
1.雇主使勞工於戶外工作場所從事作業時,為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本應依"第三百二十四條之六"規定,採取相關"危害預防措施",惟因近年來氣候變遷造成極端高溫天氣逐漸頻繁加劇,增加熱危害風險,為加強戶外熱危害高風險作業之管理強度 ,規範熱危害風險等級達第四級以上者,雇主應設置必要之遮陽、降溫設備及適當休息場所之規定。
為評估工作場所熱危害風險等級,及考量雇主及勞工易於取得之氣象參數,爰參考美國海洋暨大氣總署國 家 氣 象 局 (National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National Weather Service, NOAA NWS
)所採用之熱指數(Heat Index, HI)作法,透過「溫度」及「相對濕度」所對應之熱指數值,以評估作業現場熱危害風險等級。雇主應參考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所在區域或臨近觀測站之溫度及相對濕度資訊,依表三找出作業現場對應之熱指數值及熱危害風險等級,採取熱危害預防措施,相關資訊亦可運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建置之高氣溫戶外作業熱危害預防行動資訊網(https://hiosha.osha.gov.tw/)查詢。
2.當戶外工作場所之熱危害風險等級達第四級以上時,作業現場熱危害預防之設備及設施,"應優先適用"本條規定,包括降低場所溫度、提供適當休息場所,以保障戶外作業勞工之安全及健康。
後段但書規定係考量部分戶外作業勞工之工作型態屬於作業時間短暫,"如每日作業時間在一小時以內者",或設置遮陽設施確有困難,如大範圍內不定點或不定時移動等,爰針對該等工作型態,雇主如已採取相關"熱危害預防措施"(第三百二十四條之六)降低勞工熱暴露者,予以排除適用。
補充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六 高氣溫危害預防措施
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
一、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
二、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
三、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
四、調整作業時間。
五、增加作業場所巡視之頻率。
六、實施健康管理及適當安排工作。
七、採取勞工熱適應相關措施。
八、留意勞工作業前及作業中之健康狀況。
九、實施勞工熱疾病預防相關教育宣導。
十、建立緊急醫療、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
表3-熱指數對照表
熱指數值係指依縱軸「溫度」及橫軸「相對濕度」所對應之數值,在查詢時,如無相對應之溫度或相對濕度值者 ,應以該表所列較高數值之溫度或相對濕度實施評估
看法: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提高至法規,強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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