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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9日 星期一
2026年2月27日 星期五
[消防考起來]消防法規-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點火時間:指自火源點火接觸試體時起,至停止接觸之時間。
二、餘焰時間:指自點火時間終了時起,試體之火焰繼續燃燒之時間。
三、餘燃時間:指自點火時間終了時起,至試體停止燃燒之時間。
四、碳化面積:指試體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面積。
五、碳化距離:指試體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最大長度。
六、接焰次數:指試體經接觸火源至完全熔融燃燒時之所需接觸火源次數
各類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結果符合下列條件者,具有防焰性能:
一、地毯:餘焰時間在二十秒以下;碳化距離在十公分以下。
二、纖維製品:
(一)餘焰時間:薄纖維製品在三秒以下,厚纖維製品在五秒以下。
(二)餘燃時間:薄纖維製品在五秒以下,厚纖維製品在二十秒以下。
(三)碳化面積:薄纖維製品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下,厚纖維製品在四十平方公分以下。
三、試體為於點火時間內著火之纖維製品:餘焰時間、餘燃時間及碳化面積同第二款規定。
四、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生收縮之纖維製品:碳化距離在二十公分以下。
五、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生熔融之纖維製品:接焰次數應達三次以上。
六、展示用廣告板:餘焰時間在十秒以下;餘燃時間在三十秒以下;碳化 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分以下。
試驗數值之計量單位,時間以秒計,長度以公分計,面積以平方公分計,以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2026年2月25日 星期三
[消防考起來]消防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二 編 消防設計
第 4 條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三、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與攝氏溫度為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 0.28 百萬帕斯卡(以下簡稱 MPa)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
四、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
五、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其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
六、避難指標:標示避難出口或方向之指標。
前項第二款所稱有效開口,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一百二十公分以內。
二、開口面臨道路或寬度一公尺以上之通路。
三、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
四、開口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採一般玻璃門窗時,厚度應在六毫米以下。
本標準所列有關建築技術、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用語,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用語定義之規定。
第 5 條
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
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另一場所:
一、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二、過廊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
三、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超過十公尺。
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
三、過廊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過廊與二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三)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得免設。
前項第三款第三目之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口設在屋頂或天花板時,設有寬度在過廊寬度三分之一以上,長度在一公尺以上之開口。
(二)開口設在外牆時,在過廊二側設有寬度在過廊長度三分之一以上,高度一公尺以上之開口。
二、機械排煙設備能將過廊內部煙量安全有效地排至室外,排煙機連接緊急電源。
第 6 條
供第十二條第五款使用之複合用途建築物,有分屬同條其他各款目用途時,適用本標準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以外之規定,以各目為單元,按各目所列不同用途,合計其樓地板面積,視為單一場所。
第 7 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如下:
一、滅火設備:指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滅火之器具或設備。
二、警報設備:指報知火災發生之器具或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指火災發生時為避難而使用之器具或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指火警發生時,消防人員從事搶救活動上必需之器具或設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第 8 條
滅火設備種類如下:
一、滅火器、消防砂。
二、室內消防栓設備。
三、室外消防栓設備。
四、自動撒水設備。
五、水霧滅火設備。
六、泡沫滅火設備。
七、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八、惰性氣體滅火設備。
九、鹵化烴滅火設備。
十、乾粉滅火設備。
十一、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第 9 條
警報設備種類如下: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二、手動報警設備。
三、緊急廣播設備。
四、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五、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第 10 條
避難逃生設備種類如下:
一、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觀眾席引導燈、避難指標。
二、避難器具:指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及其他避難器具。
三、緊急照明設備。
第 11 條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種類如下:
一、連結送水管。
二、消防專用蓄水池。
三、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室內排煙設備)。
四、緊急電源插座。
五、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六、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第 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六)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七)三溫暖、公共浴室。
二、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兒園。
三、丙類場所:
(一)電信機器室。
(二)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四、丁類場所: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五、戊類場所: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
(二)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三)地下建築物。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2026年2月24日 星期二
[消防考起來]消防法規-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
三、一棟建築物中之不同用途有供住宅使用時,除依前條規定外,應依下
列原則判斷之:
(一)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自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
計小於五十平方公尺,且較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小時,該
建築物視為住宅。
(二)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
積大於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時,視為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
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之建築物。
(三)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
計小於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且前者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
十平方公尺以上時,該建築物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
(四)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
計,與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大致相等時,應視為複合用途
建築物。
2026年2月22日 星期日
2026年1月27日 星期二
2026年1月21日 星期三
2025年6月1日 星期日
2025年4月24日 星期四
2024年8月21日 星期三
[職業安全衛生] [消防]1130820 一天一消防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1130820 一天一消防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二氧化碳在燃燒四要素,主要透過窒息以及輔助降溫,打斷燃燒。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8條
因設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場所如下:
1.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在第一層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在地下層或第二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在屋頂設有停車場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公尺以上者。
2.昇降機械式停車場可容納十輛以上者。(停車塔)
3.發電機室、變壓器室及其他類似之電器設備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4.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5.電信機械室、電腦室或總機室及其他類似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上者。
第 82 條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依實際狀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裝置:
一、全區放射方式:用不燃材料建造之牆、柱、樓地板或天花板等區劃間隔,且開口部設有自動關閉裝置之區域,其噴頭設置數量、位置與放射量應視該部分容積及防護對象之性質作有效之滅火。但能有效補充開口部洩漏量者,得免設自動關閉裝置。
二、局部放射方式:視防護對象之形狀、構造、數量及性質,配置噴頭,其設置數量、位置及放射量,應能有效滅火。
三、移動放射方式:皮管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
總括來說,使用二氧化碳做為滅火設備,以「非常態人員駐足」及「室內」為主要場所。
什麼時候最危險?有人進入檢修時候最危險。
常見地下室或是停車塔維修,尤其二氧化碳分子量為44,比空氣重,會留在室內場所。誤觸全區放射一次打出,跑都來不及,造成缺氧。
缺氧後強迫給氧或高壓氧治療也有後遺症,不可逆的腦部損傷或語言失調等等,最嚴重會植物人甚至腦死。
以前看過一部漫畫「大東京玩具箱」,忘記最後哪一集也發生後二氧化碳放射噴出造成公司CEO不可逆後遺症
傳送門-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檢修職災案例
https://www.osha.gov.tw/media/fkdmqrta/%E9%99%84%E4%BB%B6_%E4%BA%8C%E6%B0%A7%E5%8C%96%E7%A2%B3%E6%BB%85%E7%81%AB%E8%A8%AD%E5%82%99%E6%AA%A2%E4%BF%AE%E8%81%B7%E7%81%BD%E6%A1%88%E4%BE%8B.pdf
2024年6月23日 星期日
2024年5月30日 星期四
1130524 一天一消防 消防緊急電源配線 新竹集合住宅大火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35 條
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除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電氣配線應設專用回路,不得與一般電路相接,且開關有消防安全設備別之明顯標示。
二、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三、電源回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施予耐燃保護:
(一)電線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並埋設於防火構造物之混凝土內,混凝土保護厚度為二十毫米以上。但在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規定之管道間,得免埋設。
(二)使用 MI 電纜或耐燃電纜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燃保護裝置。
四、標示燈回路及控制回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施予耐熱保護:
(一)電線於金屬導線管槽內裝置。
(二)使用 MI 電纜、耐燃電纜或耐熱電線電纜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熱保護裝置。
第 236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消防安全設備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依下表之區分,施予耐燃保護或耐熱保護。
耐燃、耐熱電纜
耐燃電纜(FR-CV)適用於消防設備緊急供電系統之電源、控制迴路、警報、監視及通信線路可通過840℃
30分鐘或950℃ 90 分鐘之耐火試驗。耐熱電纜(HR-CV)可通過380℃ 15分鐘之耐熱試驗。
不燃材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條
二十八、不燃材料: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2024年1月4日 星期四
[消防]文章存留-聯合報-聯華食品彰化廠大火釀9死 檢調查火災第一時間課長拒用滅火器
聯華食品彰化北斗廠去年4月25日上午鍋爐冒煙失火,火勢漫延釀9死、1重傷、9輕傷,彰化地檢署調查發現鄭姓調理一課課長見到鍋爐燃燒,竟拒絕使用滅火器,火勢加大並延燒,時隔3分鐘後他才拿滅火器但已錯失有效滅火最佳時機,鄭姓課長和鄭姓代理廠長、蔡姓彰化工務部經理兼防火管理人,都依過失致死罪嫌被提公訴。
起訴書指出,聯華食品彰化北斗廠長期未主動申報公共安全檢查,且未申請工廠室內格局裝修,彰化廠為減少誤報頻率,將A棟四樓走廊偵煙式局限型探測器更換為定溫式局限型探測器,使該樓層未能即時偵測走廊濃煙,消防排煙系統也未能有效啟動排煙,加上A棟廠區火災警鈴時常誤響,使員工在火災發生時以為火災警鈴誤響。
鄭姓代理廠長沒負起防火管理業務所有責任,放任蔡姓彰化工務部經理把消防防護計畫、防災教育職責交給職業衛生安全人員協助填寫合理,鄭姓代理廠長、蔡姓彰化工務部經理都知道夜間、假日的自衛消防編組成員是何人,致使自衛消防編組成員不知道要踐履相關責任義務,使這些自衛消防編組形同虛設,也沒落實防火教育訓練。
起訴書表示,火災發生是因廠房內直立式油炸鍋溫控系統故障,持續加溫而油鍋冒煙,鄭姓課長關閉瓦斯但沒完全關妥瓦斯供應,油炸鍋在一分鐘後起火燃燒,鄭姓課長自認可獨自撲滅火勢,未立即通報消防隊也沒通知建築物內部人員,只拿方形鐵盤蓋住油炸鍋試圖滅火,未料油炸鍋火勢繼續燃燒,菲律賓員工拿滅火器給鄭姓課長竟被拒絕,等1分鐘後火勢延燒才使用滅火器,已錯失有效滅火最佳時間。
陳姓員工等人證稱,不知道自己在消防編組內。有的員工證稱工作17年只演練逃生方向,沒實際演練滅火,也有員工證稱到職人員沒參加過消防演練。
鄭姓代理廠長等3人因違反職業安全法的死亡災害,而涉犯過失致死、過失重傷害等罪嫌,另建議法官考量被害人已被聯華公司達成和解,對聯華公司和鄭姓代理廠長等3人處適當之刑。
2023年9月16日 星期六
2022年5月22日 星期日
2021年12月23日 星期四
2021年7月2日 星期五
[消防設備]彰化防疫旅館-熱門考題
彰化市火車站前喬友大樓昨晚失,濃煙從大樓二樓竄出,由於大樓旅館目前為防疫旅館,房間在七樓至九樓,現有檢疫人員與工作人員共31人,搜救人員逐一讓他們穿上隔離衣搭雲梯車出來,過程中有5人失聯絡不上,凌晨3時35份救出所有人,但清查時發現有2男1女房以及一名33歲陳姓消防隊員倒臥現場,當場沒有呼吸心跳,經急救仍無效。
消防人員指出,二樓起火後,火勢持續悶燒波及一到四樓,原本要引導房客下樓有困,改以雲梯車分批接房客,火勢延燒8小時。消防員進到火場發現3名房客2男1女倒在房內,死者為陳姓男子、倪姓男子及印尼籍女移工。消防人員後續點名發現有同仁失蹤,開始進入找人,最從在9627房浴缸找到33歲的消防隊員陳志帆,搜救人員列隊將他送上救護車,同仁都紅了眼眶。
陳員是103年特考班,2016年到彰化消防局東區當防隊服務,還未婚,發生憾事,消防局上下氣扮低迷,這起火警共造成22人送醫,4人搶救不治,轉其他檢疫旅館有8人,1名工作人員回家,詳細起,原因仍待調查。
彰化市喬友大樓昨天晚間起,大樓內防疫旅館住客含員工31人昨天深夜到今天凌晨陸續脫困,但火警釀4人無生命徵象,其中1人為消防員,送醫後都不治;另有2名消防員送醫。
彰化市喬友大樓昨天晚間約8時起火,火勢悶燒整晚,由於內部7樓到9樓為防疫旅館,消防局獲報派出大批人車搶救,火災初期傳出28名檢疫者及4名員工已平安疏散,不過狀況今天淩晨急轉直下,最後有4人呈OHCA(到院前之肺功能停止)狀態,其中1人為消防員。
彰化縣消防局今天淩晨表示,火勢凌晨2時控制,經逐一核對身分,確認住客含員工共31人已全數脫困送醫或轉到其他防疫旅館,稍由傳有最後一名受困者也已找到,意識清楚,由於火場仍有點煙冒出,消防員持續逐層搜索,裁到今天凌晨4時,尚未回報火勢撲滅。
彰化縣政府表示,彰化市地標15樓高的喬友大樓昨天晚桌發生,警,2樓冒出濃煙,住進防疫旅館的27名房客與4名員工都待在7樓、8樓、9樓旅館內,縣長王專美獲報後第一時間趕抵,並指示以救人為優先,及盡快協助防疫旅館所有人員轉移安置。
這場火警波及防疫旅館,處理狀況相對複雜,王惠美說,作業流程為獲救者先分類,傷者立刻送醫,若無大礙者即後送其他防疫旅館;由於受困者多在高樓層,消防局出動雲梯車,昨天深夜到今天凌晨陸續救出,不過有4人失去生命徵象,其中1人為消防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