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1131030 一天一職安 職安法說會系列-職業安全衛生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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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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