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業安全衛生-通風換氣量,有個「4公尺」以上不計氣積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三 節 通風及換氣
第 309 條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4公尺」以上之空間不計外,每一勞工原則上應有10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
第 312 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
一、應足以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
二、其換氣標準如下:
┌───────────────────────┬──────────┐
│工作場所每一勞工所佔立方公尺數 │每分鐘每一勞工所需之│
│ │新鮮空氣之立方公尺數│
├───────────────────────┼──────────┤
│未滿五.七 │○.六以上 │
├───────────────────────┼──────────┤
│五.七以上未滿十四.二 │○.四以上 │
├───────────────────────┼──────────┤
│十四.二以上未滿二八.三 │○.三以上 │
├───────────────────────┼──────────┤
│二八.三以上 │○.一四以上 │
└───────────────────────┴──────────┘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 5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十一款之作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時,得不受第二章、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一、於室內作業場所(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除外),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時,一小時作業時間內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消費量不超越容許消費量者。
二、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時,一日間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消費量不超越容許消費量者。
前項之容許消費量及計算之方式,依附表二之規定。
附表二
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種類 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容許消費量
第1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 容許消費量=1/15×作業場所之氣積
最大:10g/hr
第2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 容許消費量=2/5×作業場所之氣積
最大:60g/hr
第3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 容許消費量=3/2×作業場所之氣積
最大:225g/hr
表中所列作業場所之氣積不含超越「地面4公尺以上高度之空間」。
容許消費量以公克為單位,氣積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算。
氣積超過150立方公尺者,概以150立方公尺計算。
神秘的「4公尺」怎麼來
推斷與「經常作業」有關,以一個人200公分(2公尺)來算,加上如需臨時至高處作業,使用移動梯再加2公尺,高度最大4公尺以內會需有通風換氣(人的活動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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