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4日 星期二

[消防考起來]消防法規-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

 三、一棟建築物中之不同用途有供住宅使用時,除依前條規定外,應依下

    列原則判斷之:

 (一)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自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

      計小於五十平方公尺,且較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小時,該

      建築物視為住宅。

 (二)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

      積大於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時,視為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

      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之建築物。

 (三)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

      計小於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且前者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

      十平方公尺以上時,該建築物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

 (四)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

      計,與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大致相等時,應視為複合用途

      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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