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35 條
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除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電氣配線應設專用回路,不得與一般電路相接,且開關有消防安全設備別之明顯標示。
二、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三、電源回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施予耐燃保護:
(一)電線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並埋設於防火構造物之混凝土內,混凝土保護厚度為二十毫米以上。但在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規定之管道間,得免埋設。
(二)使用 MI 電纜或耐燃電纜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燃保護裝置。
四、標示燈回路及控制回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施予耐熱保護:
(一)電線於金屬導線管槽內裝置。
(二)使用 MI 電纜、耐燃電纜或耐熱電線電纜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熱保護裝置。
第 2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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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依下表之區分,施予耐燃保護或耐熱保護。
耐燃、耐熱電纜
耐燃電纜(FR-CV)適用於消防設備緊急供電系統之電源、控制迴路、警報、監視及通信線路可通過840℃
30分鐘或950℃ 90 分鐘之耐火試驗。耐熱電纜(HR-CV)可通過380℃ 15分鐘之耐熱試驗。
不燃材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條
二十八、不燃材料: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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