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7日 星期五

[消防考起來]消防法規-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點火時間:指自火源點火接觸試體時起,至停止接觸之時間。

二、餘焰時間:指自點火時間終了時起,試體之火焰繼續燃燒之時間。

三、餘燃時間:指自點火時間終了時起,至試體停止燃燒之時間。

四、碳化面積:指試體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面積。

五、碳化距離:指試體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最大長度。

六、接焰次數:指試體經接觸火源至完全熔融燃燒時之所需接觸火源次數



各類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結果符合下列條件者,具有防焰性能:

一、地毯:餘焰時間在二十秒以下;碳化距離在十公分以下。

二、纖維製品:

(一)餘焰時間:薄纖維製品在三秒以下,厚纖維製品在五秒以下。

(二)餘燃時間:薄纖維製品在五秒以下,厚纖維製品在二十秒以下。

(三)碳化面積:薄纖維製品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下,厚纖維製品在四十平方公分以下。

三、試體為於點火時間內著火之纖維製品:餘焰時間、餘燃時間及碳化面積同第二款規定。

四、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生收縮之纖維製品:碳化距離在二十公分以下。

五、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生熔融之纖維製品:接焰次數應達三次以上。

六、展示用廣告板:餘焰時間在十秒以下;餘燃時間在三十秒以下;碳化 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分以下。

試驗數值之計量單位,時間以秒計,長度以公分計,面積以平方公分計,以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2026年2月26日 星期四

[職業安全衛生]一天一職安-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工作場所分散各地

 第 3 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前項所定事業單位,經醫護人員評估勞工有心理或肌肉骨骼疾病預防需求者,得僱用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提供服務;其僱用之人員,於勞工人數在三千人以上者,得納入附表三計算。但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比例,應達四分之三以上。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三百人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依附表四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前項所定事業單位,經醫護人員評估勞工有心理或肌肉骨骼疾病預防需求者,得特約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提供服務;其服務頻率,得納入附表四計算。但各年度由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總服務頻率,應達二分之一以上。


如果工作場所分散各地時


第 13 條

屬第二類事業或第三類事業之雇主,使其勞工提供勞務之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訂定勞工健康管理方案,據以辦理,不受第三條及第四條有關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規定之限制:

一、工作場所分布不同地區。

二、勞工提供勞務之場所,非於雇主設施內或其可支配管理處。

前項勞工健康管理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並應每年評估成效及檢討:

一、工作環境危害性質。

二、勞工作業型態及分布。

三、高風險群勞工健康檢查情形評估。

四、依評估結果採行之下列勞工健康服務措施:

(一)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二)採取書面或遠端通訊等方式,提供評估、建議或諮詢服務。

雇主執行前項規定,應僱用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委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勞工健康顧問服務類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或其他機構,指派符合資格之醫護人員為之,並實施必要之臨場健康服務,其服務頻率依附表七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