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工作場所迭有因起重
吊掛或物料搬運不當,發生物體飛落、墜落、被撞、倒塌等災害,為提升事業單位職
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能力,實施碼頭裝卸作業前,應使勞工知悉船舶裝卸之設施及作
業環境,藉由相關資訊透明化,以促使雇主落實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
控制;另為強化待裝卸貨物及貨艙內或其他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作業時之相關防災
作為,俾有效防止職業災害,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裝卸機具非僅位於陸上,亦包含船上,另船上除裝卸機具外,尚包含船上設施,
爰酌修相關文字,以資明確,更臻完備。(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鑑於船方較為熟悉船舶裝卸設施及作業環境,且為促使船方對於裝卸作業有安全
顧慮事項採取改善措施,爰船舶裝卸設施及作業環境詢問書所詢事項,增訂船方
說明已採取之改善措施,雇主並應使勞工知悉前開詢問書之記載事項。(修正條
文第四十八條)
三、為強化待裝卸貨物有引起急性中毒之虞之物質、腐蝕性物質、火藥類物質或危險
物者之裝卸作業安全,爰增列船方及碼頭經營者協調貨方指定現場負責人員,負
責異常狀況聯繫及採取應變處置等措施,俾利雇主應變處置及人員疏散。(修正
條文第四十九條)
四、考量貨艙內或其他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可能有缺氧危險,爰增訂雇主應置備
測定儀器、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及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施。(修正
條文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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