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1、附表2
一、新增鋁及其不溶性化合物之容許暴露標準(容許濃度值: 5 mg/m3。可呼吸粉塵),並修正甲醛(濃度值:由 1 ppm 1.2 mg/m3下修至 0.75 ppm 0.9 mg/m3。)、甲苯(100 ppm 376 mg/m3下修至50 ppm 188 mg/m3 (皮)。)等二種有害物之容許濃度值、部分有害物之化學式 、 中英文名稱。 修正條文 第二條附表一
二、合併 現行第一種 與 第二種粉塵為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 及 修正其容許濃度值,並修正可呼吸性粉塵、總粉塵 、 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 及石綿粉塵 之定義(第一種及第二種粉塵為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 並 修正該種粉塵之可呼吸性粉塵容許暴露標準: 0.1 mg/m3(瘤)。)修正條文 第二條附表 二
三、考量新增及修正部分規定 事業單位 所需 工程控制及製程改善等之緩衝期(鋁、甲醛、甲苯及結昌型游離二氧化矽),明定其施行日期(1160101)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行政院公報資訊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6522&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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