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

[公衛師] 醫療法規準備

 醫療法規

健康食品管理法


健康食品 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指具有保健功效。

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成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醫療法

公立醫療機構 係指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所設立之醫療機構。


本法所稱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院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冇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


本法所稱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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