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430一天一職安
冷門職安法規篇-公務人員有無職業安全衛生?
其實是有的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該法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訂定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共計33條,法規架構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5
第 一 節 通則 § 5
第 二 節 辦公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8
第 三 節 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13
第 四 節 健康防護 § 19
第 三 章 侵害事故之處理 § 22
第 四 章 通報與建議 § 25
第 五 章 附則 § 29
幾個有趣內文摘要:
1.四大計劃
第3條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各機關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指各機關對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前項預防及保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事項。
建議可以再納入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安全衛生指引
2.有無類似職業安全衛生組織
第 4 條
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並得聘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防護小組),負責下列事項︰
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周知。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及縣(市)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防護小組成員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具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3.雇主改成機關要完成的項目(類似職安法第6條,條號一樣)
第 6 條
各機關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所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風災、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法規全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