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4日 星期三

[職業安全衛生]一天一職安 1130905 吊籠安全

1130905 一天一職安 職災 吊籠


職災沒人想發生,如何預防「下一次」與沒有「下一次」更重要。



吊籠相關法規


1.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要做定期檢查




2.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3 條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載人用吊籠。



第 64 條

吊籠使用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能之檢查、「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吊籠「積載荷重」之荷物置於工作台上,於額定速率下實施上升,或於容許下降速率下實施下降等動作試驗。但不能上升者,僅須實施下降試驗。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所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第 66 條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該吊籠之工作台上明顯處,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3.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原有的也跑不掉要檢查

第 1 條

為使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納入檢查管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三、國家標準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法規規範相關構造規格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國外檢查標準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



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2 條

四、升降機: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但營建用提升機、簡易提升機及吊籠,不包括之。

六、吊籠: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置所構成,專供人員升降施工之設備。


第 7 條

本規則所稱積載荷重,在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未具吊臂之吊籠,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具有「吊臂」之吊籠之「積載荷重」,指於其最小傾斜角狀態下,依其構造、材質,於其工作台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可以上下左右移動

「僅供下降」使用之吊籠之積載荷重,指依其構造、材質,於其工作台上乘載人員或荷物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


第 8 條

本規則所稱額定速率,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指在額定荷重下使其上升、直行、迴轉或橫行時之各該最高速率。

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吊籠之額定速率,指搬器在積載荷重下,使其上升之最高速率。

第 9 條

本規則所稱容許下降速率,指於吊籠工作台上加予相當於積載荷重之重量,使其下降之最高容許速率。

第 97 條

雇主對於吊籠之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第 98 條

雇主對於吊籠之構造,應符合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5.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48 條

吊籠應於機架及工作台上之顯而易見處,置有標示下列事項之銘牌:

一、製造年月。

二、製造者名稱。

三、積載荷重。




Henry 職業安全衛生技術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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