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大綱及要項-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要做什麼事
1.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3.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及通識。
4.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5.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6.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7.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8.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9.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0.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11.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事項。
12.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13.緊急應變措施。
14.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15.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16.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風險評估:第1類事業(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之事業)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前,宜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前項變更,雇主宜使勞工充分知悉並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2)本質安全:第1類事業勞工人數在300以上之事業單位,關於機械、器具、設備、物料、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租賃,其契約內容應有符合法令及實際需要之職業安全衛生具體規範,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 前項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之施工、規劃、設計及監造等交付承攬或委託,其契約內容宜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並列為履約要件。
(3)承攬管理計畫:第1類事業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或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除應依本法(職安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外,應就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職業災害通報、危險作業管制、教育訓練、緊急應變及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等事項,另訂定承攬管理計畫。
(4)緊急計畫(plan-B):第1類事業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依事業單位之潛在風險,另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實施演練。
(5)局限空間:於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另訂定「危害防止計畫」。
(6)防墜計畫: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七條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7)人因計畫: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就作業特性及風險,參照本部公告之相關指引,另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
(8)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規定,就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本部公告之相關指引,另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9)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三規定,就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本部公告之相關指引,另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10)母性健康保護:雇主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指引辦理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雇主另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型態及身體狀況,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並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