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0日 星期二

[職業安全衛生]1130430一天一職安 冷門職安法規篇-公務人員有無職業安全衛生?

1130430一天一職安

冷門職安法規篇-公務人員有無職業安全衛生?


其實是有的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該法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訂定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共計33條,法規架構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5

第 一 節 通則 § 5

第 二 節 辦公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8

第 三 節 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13

第 四 節 健康防護 § 19

第 三 章 侵害事故之處理 § 22

第 四 章 通報與建議 § 25

第 五 章 附則 § 29


幾個有趣內文摘要:


1.四大計劃

第3條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各機關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指各機關對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前項預防及保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事項。


建議可以再納入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安全衛生指引


2.有無類似職業安全衛生組織


第 4 條

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並得聘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防護小組),負責下列事項︰

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周知。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及縣(市)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防護小組成員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具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3.雇主改成機關要完成的項目(類似職安法第6條,條號一樣)

第 6 條

各機關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所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風災、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法規全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0




2024年4月26日 星期五

[職業安全衛生]1130426 一天一職安 職業安全衛生法 7-9條 安全標示與型式驗證

1130426 一天一職安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7 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檢定機構、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TD (Tool Declaration)"安全標章

1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2  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4  前項資訊登錄方式、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細第 12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如下:

一、動力衝剪機械。 

二、手推刨床。 

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四、動力堆高機。 

五、研磨機。

六、研磨輪 

七、防爆電氣設備。

八、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九、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十、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第 8 條(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TC (Tool Certification)驗證標章"

1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

2  前項應實施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驗證,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驗證或認可。

二、供國防軍事用途使用,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

三、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四、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五、其他特殊情形,有免驗證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3  第一項之驗證,因產品構造規格特殊致驗證有困難者,報驗義務人得檢附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為之。

4  輸入者對於第一項之驗證,因驗證之需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放行,經核准後,於產品之設置地點實施驗證。

5  前四項之型式驗證實施程序、項目、標準、報驗義務人、驗證機構資格條件、認可、撤銷與廢止、合格標章、標示方法、先行放行條件、申請免驗、安全評估報告、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8條目前僅以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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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 組合單 遠多近空

2024年4月24日 星期三

[財經]股癌 EP447 TESLA 2024Q1財報開低 IR會議

2024Q1財報開低

自由現金流轉負 AI投入資金

2025年底,機械人上市

FSD V12 自動駕駛 訓練資料 3 hundreds  million data  推論晶片

視覺AI-TESLA  推散算力最大 v.s. LLM 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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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Q1太會出量 配合TSM訂單(要2025出貨)


2024年4月10日 星期三

2024年4月1日 星期一

[職業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導原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大綱及要項-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要做什麼事

1.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3.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及通識。

4.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5.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6.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7.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8.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9.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0.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11.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事項。

12.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13.緊急應變措施。

14.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15.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16.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風險評估:第1類事業(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之事業)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前,宜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前項變更,雇主宜使勞工充分知悉並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2)本質安全:第1類事業勞工人數在300以上之事業單位,關於機械、器具、設備、物料、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租賃,其契約內容應有符合法令及實際需要之職業安全衛生具體規範,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 前項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之施工、規劃、設計及監造等交付承攬或委託,其契約內容宜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並列為履約要件。

(3)承攬管理計畫:第1類事業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或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除應依本法(職安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外,應就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職業災害通報、危險作業管制、教育訓練、緊急應變及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等事項,另訂定承攬管理計畫。

(4)緊急計畫(plan-B):第1類事業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依事業單位之潛在風險,另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實施演練。

(5)局限空間:於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另訂定「危害防止計畫」。

(6)防墜計畫: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七條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7)人因計畫: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就作業特性及風險,參照本部公告之相關指引,另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

(8)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規定,就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本部公告之相關指引,另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9)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三規定,就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本部公告之相關指引,另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10)母性健康保護:雇主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指引辦理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雇主另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型態及身體狀況,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並據以執行。